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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类商标转让的途径有哪些?
商标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类型的商标,有文字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标志商标等,而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专利申请涉及到专业的知识,因此很多人在申请专利时不知道该申请哪种类型,也不知道申请专利的步骤,更不知道这三种专利类型的区别是什么,给您分析这三者的区别。
(一)保护对象不同发明专利是对产品、方法或者为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方法包括很多医药的配方、食品的配方,还有很多虚拟产品,不能直接用实物表示的,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心的技术方案,这里多指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进一步而言,发明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和方法,而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并且该产品必须是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例如对于形状不确定的粉末或者化合物,就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只能通过发明专利进行保护。
(二)授权难度不同发明需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通过初步审查即可获得专利权。
(三)专利的稳定性不同由于发明专利是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才可以获得授权,所以权利的稳定性相对来说,比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要稳定。但是,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比较快,有利于产品快速上市抢占市场。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属于不同的职业群体,具有不同的职业习惯,各自长期的职业习惯形成了差异化的职业思维。在专利申请实务中,职业思维的差异使在企业中从事技术研发的发明人和在代理机构中负责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对相同事物的认识、理解存在显著区别。这些区别容易产生沟通上的“冲突”和误解。但是,只要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充分“吃透”对方的思维特点,冲突便可避免,误解便可消散,从而在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将企业的专利工作做得更扎实。
一、最优化思维与改善思维
最优化思维驱使发明人在现有条件下求索极限效果。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追求最优化的技术方案,“最优化”的标准通常是从发明人的自我需求角度出发的,这可能导致发明人撰写的技术交底书不体现一些他认为不好的技术方案,即通过发明人的主观认识,人为地选择了“终点方案”(最优化方案),而放弃了“过程方案”(技术效果好于现有技术但又差于终点方案的那些方案)。
与最优化思维不同的是,在现有条件下,改善思维往往驱使专利代理人在发明人提供的单一技术方案基础之上,去构建一个方案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而且更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专利代理人看待技术方案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只要比现有技术效果更好,即相对于现有技术得到改善的方案,那么无论该方案是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过程方案”,还是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终点方案”,都是发明人提供的发明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这样的角度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将使专利申请的内容更饱满、过渡更平滑、保护更充分。
发明人在最优化思维的指导下,可能提供的方案仅仅是技术方案N,而专利代理人在改善思维的指导下,撰写的申请文件可能包含技术效果由技术方案1至技术方案N逐渐变好的N个方案形成的方案体系。基于此,作为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应当配合专利代理人“找回”那些丢弃的“过渡方案”。
二、具象思维与抽象思维
具象思维对事物的描述比较具体,是一种“所见即所得”的思维。发明人进行的发明创造,通常不会脱离具体的应用需求和应用场景,其所认识到的技术问题往往是针对某个具体产品存在的具体缺陷,其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往往也是针对该具体缺陷的具体解决方式,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会“实事求是”地反映他的发明创造成果。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发明人写的交底书实际上都是“实施例”。
专利代理人面临的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便是撰写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如果在具象思维指导下撰写,将使专利保护的范围限定在发明人所提供的具体产品上,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有苦难言”的损失。专利代理人在抽象思维指导之下,通常会从特定性的应用场景抽象出普遍性场景,从特定性的问题抽象出一般化问题,从特定性技术方案抽象出本质性方案,从而将这样的方案作为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
本质性方案体现发明创造的核心思想,在该本质性方案之外的任何方案,不属于发明人对社会的贡献,不进入专利垄断范围,在本质性方案之内的其他人所做的基于该本质的各种变化、改进,当都在专利保护之内。专利代理人的抽象思维使企业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三、“面”思维与“点”思维
“面”思维突出整体性。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会尽其所能地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对发明创造进行优化和描述,并通过技术交底书将一个最终自己感觉称心如意的“整体性”产品提供给专利代理人。该“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常常包罗万象,面面俱到。
“点”思维突出局部性。专利代理人面对“整体性”产品,通常会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对“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以某个“点”为切入口,理出主线,分出主次,然后将非主线的、次要的发明点依附于主线上的主发明点,分层次地布置到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之中或者分案到其他专利申请中进行保护。“点”思维可以拆解专利点,对专利点独立申请形成专利池或保护墙。
四、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
发明人通常具有严谨、缜密的科学思维,其对技术方案所关联的点持有的态度往往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而专利代理人基于保护范围大小的考虑,通常会对技术方案进行扩充,扩充的过程不仅有分析、推导的成分,而且更有在发明创造所属领域内的联想成分和发明创造所属领域之外的其它领域内的想象成分。对于这些专利代理人利用自己的艺术思维“创造”出来的东西,需要向发明人求证,发明人能够确认的东西,理所当然地可以放到申请文件中,发明人较少有异议;而对于发明人不能确认的东西,发明人基于科学思维的意识,通常反对将其写入申请文件。但就专利代理人而言,如果对专利申请没有“伤害”,基于对后续可能存在的分案、答复OA、要求优先权等行为的考虑,完全可以将其写到申请文件之中。
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的差异还可以表现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对待语言文字上。发明人的出发点是作出一个所属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通常会以较严格和专业的术语对技术方案进行描述。但是,基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把握的变动性,以及肩负的对技术传播的历史责任,专利代理人倾向于用尽可能直白、形象的语言将复杂的专业技术方案描述出来,以便那些即使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范畴内的人也能看明白、看懂。
五、“成品”思维和“构思”思维
发明人最直接的追求是研发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实在体(一个产品或者一个完善的方法流程),这使部分发明人会在产品或方法研发出来后才想到申请专利。而专利代理人不关心某个技术方案是否已经转化为一个实际的产品,或编写出执行流程的程序代码,而只要给出在理论上、逻辑上可解决技术问题的“构思”即可。
六、“方案”思维和“问题”思维
发明人的注意力通常集中在“技术方案”本身上,对于技术方案需要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则关心较少。而专利代理人需要撰写完整的申请文件,不仅需要将技术方案“是什么”介绍清楚,还应当对技术方案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取得“什么样”的技术效果介绍清楚,甚至在能力范围内更应当从技术上尽可能说明技术方案如何解决了技术问题,又如何取得了某个技术效果。“方案”思维要求发明人给出“答案”,至于这个答案是否能较为准确地与原本想解决的问题“对应”(即不能出现问题大、方案小,这将导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者问题小、方案大,这将损失保护范围),则容易被忽视。“问题”思维要求专利代理人不仅要说“事实”(即是什么),甚至更重要的是说“道理”(即为什么)。当专利代理人希望发明人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因”时,发明人应当尽可能地配合。
上述内容简要探讨了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思维上的部分差异,实务过程中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的“碰撞”大部分可归结于上述的思维差异。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思维存在差异是客观的,但是,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并不要求企业对发明人进行训练使其完全形成专利代理人的思维,更不必要求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完全形成发明人的思维。正是思维的差异,使得“专业工作由专业人士来做”的理念更显突出,发明人应当做好自己的研发工作,专利代理人应当做好自己的专利申请工作。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沟通中要“错位”思考,以便理解和体谅对方的有关做法,但不要“错位”行为,越俎代庖。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各自干好本职工作,便是双发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便是在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做贡献。
我相信当你在注册商标时,你总会遇到一些问题。你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下面的小编辑将同时告诉你一些关于在商标转让申请的事情,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据统计,2019年1月至10月,中国商标申请数量为633万,商标注册数量为556万。商标申请的数量逐年增加。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随着商标申请数量的增加,在同一天为同一产品、服务或类似商品和服务申请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概率也在增加。
让我们先看看《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的,应当对此前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和公告。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应当对以前使用的商标进行初步核准和公告,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天分别申请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相同或类似商标注册的,每个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天内,在申请注册前提交商标在先使用的证据。如果在同一天使用或不使用,每个申请人可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天内自行协商并向商标局提交书面协议。协商不愿意或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抽签决定一个申请人,拒绝其他人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从上面可以看出,在同一天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需要事先使用的证据。如果在这一阶段没有找到结果,双方将进行下一次谈判。如果谈判失败,将需要抽签。每个国家都将向申请人发放具体的官方文件。
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在最后的抽签中,失败的那一个将不被提及。对于赢得商标的申请人来说,这只是为了确保你有权申请商标。最终是否颁发证书仍然需要经过正常的商标注册过程。至于最终的考试结果,仍不得而知。
因此,对于有需要的申请人来说,商标注册应该尽早完成,这就是所谓的“士兵昂贵且快捷”。多一天将导致多一天的注册风险。
近年来,出现了许多恶意行为,如违反诚信原则、恶意固守他人商标声誉、抢注知名商标、侵犯他人优先权、占用公共资源、屡次抢注商标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主观恶意明显的商标申请,应当严格审查和驳回。有四种主要情况尚未解决:
(一)一是驳回恶意附着他人商誉、抢先注册知名商标的申请。如威海德素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300余件,均为他人注册过的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自然人林某申请注册商标200余件,与华为、微信的商标高度相似,涵盖了相同和相似的内容商品和服务。再比如,亚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已经申请了400多个商标,这些商标基本上完全照搬了其他品牌,具有很强的创意,在非同类商品和服务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以上案件均存在附加他人善意的不当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
(二)二是驳回大量以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急于注册通用名称、商业条款等的商标申请。例如,上海君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相关利益团体申请了近5000个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名称和商标转让。上述申请具有挪用公共资源、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故意。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
(三)三是对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申请,要严格审查,主动予以驳回。如果靖江麦迪鞋服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本人许可或授权,将篮球明星的名字音译为商标注册使用,公众很容易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局会严格审查并积极予以拒绝。
(四)四是对同一企业恶意重复、连续抢注的商标申请,参照以前的异议、无效案件,严格审查、驳回。
例如,自然人王某在多类商品中申请注册了“美丽公主”、“荣盛世家宝”等多个与相似的商标,明显有抄袭、仿制其他知名商标的意图,属于大量商标注册行为而囤积居奇带有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合法性,违反了社会治安和良好习惯的原则。法官依法宣告该商标无效。此后,申请人再次申请相同商标的注册。商标局在审查中认定,这是对同一企业重复实施的恶意商标抢先行为。
参照早先的无效理由,认为该申请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社会秩序和良好习惯,予以驳回。此外,商标局还集中查处了多起恶意囤积、恶意附着他人商誉的商标案件,遏制了违反诚信原则进行恶意注册的行为。例如,广州天一方皮革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大量与时尚界知名企业文字或图形相同的商标,涉及多类商品。又如广州4399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商标9000余件,其中210件被不同权利人异议,商标局共处理39件。上述公司的申请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的正常秩序。商标局作为被异议人处理上述公司的商标异议案件,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被异议人的多个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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