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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类商标买卖如何办理?
企业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获取商标,一是商标转让,二是商标转让。无论是选择商标注册还是商标转让,你也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取得商标。一种方式自己到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商标,另一种方式是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由于商标注册和商标转让都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因此大部分企业会选择第二种方式。
商标注册过程比较繁杂,一些商标申请等待一年甚至更久的时间之后,等来的不是商标注册证,而是一纸商标驳回书。多年的经验提醒您,遭遇商标注册驳回,并不意味着你的商标就失败了,实际上,我国《商标法》专门规定了商标注册被驳回后的复审制度,叫做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的机会大吗?没有商标注册专业知识的人会误以为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可能会非常低。但实际上,商标驳回复审是交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审查将提升到另一个高度,与商标局审查大有不同。
一方面,商标局只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一般是由商标局一名工作人员结合在先注册、在先申请的商标相互比较、电子审查,存在着一定性的主观意识。另一方面,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受理驳回复审时,案件处理将由评审委员会的三名工作人员组成合议组,结合驳回理由、商标驳回复审事实理由、其他商标使用证据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拥有深度的审查水平,并杜绝个人主观意识。
提高商标驳回复审的方法
(1)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且能辨识出商品的来源。
(2)针对商标相同、近似问题,企业可从商标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含义有着明显的区分,通过详细的说明、解说来支撑商标拥有显著性的证据,进而增强说服力度。
(3)商标驳回复审是一门技术活,需专业的知识、经验来支撑全局,收集商标使用证据、商标不近似等材料都需要巨大的精力,没有过于经验的企业还是建议委托权威的代理机构处理。由此可见,企业在面临商标被驳回的难题时,并不代表你的商标注册就失败了。如果商标申请人没有专业的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经验贫乏的话,小编建议您找一家信誉好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企业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中,想要求得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品牌。品牌是企业打造知名度的关键所在,而商标是打造企业品牌的利刃。由于现在大部分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从事的活动会优先考虑经济效益问题,而品牌战略是占领行业市场的重要措施。以从业代办商标转让多年的经验提醒各企业,想要打造品牌,首先要获取商标,企业可以选择申请注册新的商标,也可以选择商标交易的方式。
与新注册商标相比,商标交易所需的时间较短,且转让的商标已经有一定的年限,其价值也较高。无论是商标注册还是商标转让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阶段,涉及到专业知识问题。商标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商标转让,下面小编为您总结。商标交易需要具备的条件企业办理商标交易有哪些途径?
无论是商标注册还是商标转让,都需要按照严格的流程进行。首先,企业可以选择自己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商标交易;其次,企业可选择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这样就不会因为流程不熟悉而导致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失败。商标交易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受让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受让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转让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转让的,由代理机构制作后,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盖章或签署。
3、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大陆地区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
4、特殊证明材料
(1)转让人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人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2)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3)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戳,但必须提供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想要拥有自己的商标,首先要有商标意识,重视商标的作用。无论是自己到主管部门办理商标注册、商标交易、商标续展等相关业务,还是选择交由商标代理服务公司,都是获取商标的重要途径。
出售商标是指产品出售者为了保证自个所销产品的质量而运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符号。该种商标的运用者并不生产产品,而是将收购来的产品用上自已的商标,或采纳定牌托付生产公司加工。然后,用出售商的商标一致出口或出售,以经销者的诺言担保产品质量的可靠性。运用该种商标通常以外贸公司居多。
商标转让是应该注意哪些事情呢?什么样的商标才能注册呢?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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