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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类商标出售要警惕的陷阱
商标转让办理流程1、向知识产权署提出申请;2、知识产权署受理;3、审查;4、刊登公告,三个月的异议期;若被提异议(称为反对),申请人须对此作出答辩(称为反陈述),否则申请将被撤回;5、核准注册,领取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申请条件1、可以以自然人或法人申请;2、提供商标的中文或外文名称;3、须保护的商品名称或项目清单;4、如果您的商标为彩色,必须指定哪种颜色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材料1、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2、商标图样;
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及时间1、商标注册所需时间:顺利的情况下,要6~10个月;2、商标注册申请流程:知识产权处查册正式申请初次审批排版印刷刊登宪报正式审批领取证书(10年有效)
对于一个刚刚成立新公司创业者。公司各个层面不够完善,再加上还没有经济条件来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每个公司的记账报税尤其重要的也是不得不做的一件事情,这种情况下选择代理记账就是一个节省时间、人力、金钱的不二选择了。下面公司注册平台给大家说说代理记账的好处在哪。
选择代理记账的主要就是因为公司不需要专门设立会计的职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便找个会计人员来做账,正是因为没有专职的会计,日常会计业务操作时就更应该谨慎小心,需要经常与代理记账公司沟通交流,代理记账公司会派有能力胜任该会计工作的人员来指导所签约单位的日常工作,并且会认真负责结合实际业务把财务工作做的准确到位;避免因为会计人员的资历不合格给签约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风险。
下面我们来具体说说代理记账的好处体现在哪几点:
第一点:节约成本。一家中小型的企业如果打算聘请专业的会计团队,每年的薪酬支出大约是在十万到十五万,经验足的老会计的工资会更高。可是如果选择代理记账的话,它的收费标准要比一个会计师的工资要低很多的,可是负责代理记账的会计师也不会比聘请的经验低。
第二点:专业性。代理记账公司都需要经过国家会计相关法规定才可以成立。而请的代理记账的会计人员都具有一定的资格上岗证以及多年的记账经验,所以比较专业。就拿鼎泰来说,我们公司负责代理记账的会计师是具有多年经验的会计师,且定期会进行关于代理记账知识的专业培训,确保更专业的为客户服务!
第三点:避免突发性的人员离职。没有代理记账业务的公司聘请的会计团队,都是各人有着明确分工的,如果其中一人突然离职,那么公司不仅需要花费时间招聘新成员,而且有财务部无法运作的危险,财务部无法运作对一个公司来说,是很严重的。而代理记账公司则是全方位的,一个职位有好几个成员,所以完全不必担心人员离职的不便性。
为了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保障资金的安全,企业要定期对会计业务进行核算与检查。代理记账公司能在服务的过程中为企业负责人把好关卡,并且定期的进行相关的财务分析,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经营建议,以此来帮助企业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商标申请之前,需要先进行检索,即检索此前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先申请。但国家商标局提供的检索平台中国商标网,存在较大的检索盲区,即最近三个月申请的商标在中国商标网上是查询不到的,这就是所谓检索盲区,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有近似商标在检索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极有可能检索不到,这会给申请人造成检索误导,并在后重复申请该商标,最终该商标会因为违反在先申请原则而被驳回。
这也会给微小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微小企业不像大公司那样有许多品牌,它所提交申请的商标往往是微小企业唯一的品牌,但基于存在检索盲区,其申请的商标会因为违反在先申请原则而被驳回的,并且这种驳回复审的成功率几乎没有,这也意味着微小企业的唯一的商标申请彻底失败,微小企业不仅因此损失了商标申请的成本,还延误了商标推广时间。
商标转让流程中检索盲区的存在,主要原因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技术问题或者说是效率问题。之所以会存在检索盲区,是因此近期商标申请后,商标局并未能将此信息及时上传到中国商标网,也就形成了中国商标网数据库的信息缺失,由此也就形成了检索盲区。
根据当前商标申请的数量,几乎每一天都有近数千枚商标申请,三个月的盲区也就意味着,有近数十万的商标无法检索,而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商标注册的风险,并且这一风险是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专业能力的提升来避免的。
一、商标权转让包括类型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转让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一)合同转让
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二)继受转让
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
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
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三)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商标权转让要注意的问题
1、商标权是有期限的。在订立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之前,应先审查作为合同标的的商标专用权是否还在其有效期内,有效期还有多长,是否办理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等。这是为了防止某些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将已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即没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欺骗对方。
2、商标权转让必须按着法律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转让。
3、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4、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1)对于受让人用药品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
(2)对于受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3)对于受让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5、许可他人使用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商标局责令提供而仍拒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时,视为被许可人主体不合格,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6、在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即是否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成为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的主体。
对于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相对人不得与之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如果签订手续已办理完毕,则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或视为根本未成立的合同。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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