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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撤三申请?
有的人商标注册成功了之后并没有使用,对于想要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商标撤三申请来获得你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对于企业的重要是无需多言的,现在好多的企业都开始注册商标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就导致商标注册的重复率越来越高,通过率也随之降低。有的人商标注册成功了之后并没有使用,对于想要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商标撤三申请来获得你已经注册的商标。那么到底什么是商标撤三申请,具体的申请流程又有哪些呢?商标转让公司为您介绍。
商标撤三申请是指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工商标局递交撤销申请。 商标撤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二、商标局受理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三、注册人按期提交使用证据 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四、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注册人以及撤销申请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提出商标撤三申请后,申请人是不需要证明对方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商标,需要商标所有人证明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如果发现三年不使用的商标,自己想要用此商标,那么就可以准备材料提出商标撤三,如果该商标确实是闲置商标,那商标局可是有权收回的。 最后在这里在提醒各位大家,商标注册成功了请合理利用起来,不然被提出商标撤三申请后,可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了。企业要想快速发展,应该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大家都知道,商标注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容易。今天,小创帮你:商标注册怎么能更容易通过?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人可以独立申请商标,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既然我们可以独立申请商标,为什么还要申请其他代理费呢?原因很简单:申请商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填写法定申请文件,办理法定申请和注册手续,花大量时间进行“近似查询”,以免自己的商标与他人以前注册的商标相似或相同。准备工作不专业、不认真的,可以延误商标注册。委托专业机构可以帮助你避免这些问题。因此,小编建议,企业家可以委托商标局注册的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
(1) 商标名称规避与其他商标相似或相同。二十年前,注册商标相对简单,但现在注册商标却非常困难。因为中国的商标注册是基于“注册第一”的原则(商标专用权属于依法首先申请注册和核准的企业或个人),你能想到的商标名可能是其他人在同一产品或服务分类中较早注册的。建议大家在商标注册前进行类似的查询,以确保在申请注册前没有注册过类似或相同的商标。
(2) 商标名称应当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产品的通用名称不得注册为商标”,例如“苹果”可以注册为手机类商标,但不能注册为水果类商标,因为“苹果”属于该类通用名称。因此,我们不能使用一般的产品名称或产品或服务的一般说明来命名商标。
(3) 商标名称不得含有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内容。如国家名称、政府及其机关名称、县级以上行政单位的地名或者其他法律标志等,商标局不予核准使用。
(4) 不得恶意注册他人具有必要知名度的商标。恶意抢注会导致他人提出异议而无法获得批准;即使侥幸获得批准,也可能被他人提出宣告无效的程序而遭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在中国,商标的产品和服务分为45类(产品1-34类,服务35-45类),并进一步分为若干类。每个商标必须通过选择必要的产品和服务类别进行注册。中国商标局的收费标准是:大类(不超过10类)商标注册申请手续费为300元,每类30元。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合理增加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必要时,对核心商标应当采取多种注册等保护措施。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成为核准申请产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三年不申请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注册。”这项规定旨在防止高价囤积商标。商标注册是为了使用,不是为了销售。
因此,我们必须在拿到商标后使用它,并保留完整的申请证据。我们拿到商标注册证后,只有不断地申请和推广商标,才能使商标“茁壮成长”,使我们的公司越来越出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商标注册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商标名称、公司地址等注册事项时,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商标变更手续,否则商标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立体商标大致分为两类:
(1)仅由立体形状构成的立体商标;
(2)立体形状与文字、图形、符号、色彩等结合构成的立体商标。
前者再进一步细分,又可以分为:
(1)商品的立体形状;
(2)商品包装的立体形状;
(3)商品或商品包装的部分立体形状;
(4)独立于商品的装饰性立体标志;
(5)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的立体形状。
由于立体商标与形状有着密切的联系,也被称为形状商标(shape mark)。比较著名的立体商标如瑞士的三角形巧克力(170BI.EONE)、可口可乐的曲线型瓶身、阿迪达斯鞋的三条纹图案、奔驰车的星形标志、派克金笔的专用笔托以及麦当劳的金色拱门和小丑形象(麦当劳叔叔)等。
我国《商标法》的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的一般条件。
第9条要求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10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第11条则规定原来不易识别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并便于识别的也可以注册(除此以外,针对三维标志区别于平面标志的特殊性,
第12条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但在实践中,对于立体商标的注册,如何运用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并没有具体的指引可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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